中国冷藏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GPS系统 货运交易 冷库租赁 食品采购 设备展销 地图标注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二审 拟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发布时间:2007-1-23 8:45:04 共被浏览

  南方网讯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22日)在广州开幕,备受关注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在本次会议上提交二审。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监督检查方案和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对信用记录不良者将增加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频次。

  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食品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可以指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检验任务,或者食品检验的复检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

  从事食品安全检验的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食品,不得以对食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主动召回问题食品可从轻处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对一审草案关于食品召回的部门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条件和要求。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食品如何处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行动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的规定。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召回的食品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应予销毁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改正后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为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主动召回,经评估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并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应当发布一次食品安全信息;在重大节假日前,应当重点发布节令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发布。

  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为依据。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贮存食品场所应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针对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反映的实际问题,为加强食品贮存、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草案修改稿在第三章增加了“食品贮存、运输”一节,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贮存、运输食品中的相关责任。

  草案修改稿规定,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食品不得与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同车装载运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贮存食品的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并配备冷藏、保鲜等设备设施。

  贮存、运输散装食品,应当检查包装质量是否符合相应要求,以及是否标明贮存、运输的注意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提供贮存、运输等便利条件。

  拟建立日常监督检查信用档案

  为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监督检查方案和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档案应当记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的查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对通过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

更多
 我也来评两句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用户  
 
共有条评论
匿名发表
 
 
 

Copyright © 2007 leng56.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中冷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经营许可证号京ICP备050495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