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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收运原则
发布时间:2007-3-30 11:23:52 共被浏览次
我们在受理出口货物的发运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否具备发运货物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海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它所提供的文件和货物是否符合航空运输及海关的规定,换句话说就是是否符合收运的原则,收运的原则归纳起来海关方面有以下几条:
1. 用户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所有出口的货物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
2. 用户是否在出口口岸海关注册,如果未注册将不能在此口岸报关。
3. 如要出口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4. 能向海关提供全套有效单据。
5. 没有海关注册的单位在具有厅、局级批文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以下贸易性质的货物发运:无偿援助、暂时进出口、其他(非贸易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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