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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造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命名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在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规划中关于大力发展现代食品物流产业的指示精神,以及中食协关于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要求,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决定打造“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命名授牌工作(见附件)。这项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的命名和授牌,按照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领导的要求:谨慎发展,名副其实,每年计划发展不得超过5家,要求被命名企业,真正是在业内有一定美誉度和品牌号召力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希望各相关企业认真对待这项工作,特别是参评“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这项工作,必须是在企业自愿报名的前提下,如实提供企业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组织有关业内专家,按照有关章程和示范基地评审标准予以最终确定。

附件一:“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评审办法
附件二: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申报表

2008年1月11日

附件一

“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评审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国食品物流行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农业部在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提出的建立现代食品物流体系的要求,总结推广优秀食品物流企业的先进经验,探索现代食品物流发展模式与方法,以优秀食品物流龙头企业带动整个食品物流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决定在我国食品物流行业中建设和发展“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并予名。现公布评审办法。
    第二条 “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的发展对象是我国食品物流行业的优秀企业和在食品物流业务中有鲜明特色的企业,它的代表性不容置疑。
    第三条 “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评审原则是:自愿报名申请,接受专家审议并经专委会认可,定期组织验收,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申请“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成功地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食品物流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科学,建立了现代食品物流运行体系和先进的食品物流管理体系,食品物流综合水平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二)企业经营指标:企业年物流服务营业额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连续3年有较好的盈利水平。
    (三)企业资产指标: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企业的设施设备指标:通过社会资源整合与自备,具有一定规模的仓储物流设施设备条件。
    (五)管理及服务指标: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客户满意度在75%以上。
    (六)信息化指标:食品物流业务全部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第五条 “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名称使用期限为4年。
    第六条 “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每年评审一次,可随时申报,审评周期为一个月内。
    第七条 物流企业申请“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或“中国食品物流培训基地”称号,要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提供本企业推进食品物流发展的书面材料,具体请参照本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第十条内容进行准备。
    (三)将本企业推进食品物流发展4—5年规划的书面经验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E-MAIL:food_logistics@126.com
    (四)本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按申请要求提供,保证真实可靠,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到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命名
    第八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经过初审,对确定参加评审的企业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考察事宜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被考察企业承担。
    第九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 聘请教学、科研、协会、企业等方面的食品物流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每年度的“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的续审续定工作。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以食品物流管理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指标体系,进行公开、公正的评审。
    食品物流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食品物流业务在经营中所占的比例;
    (二)企业的知名度和客户满意度;
    (三)信息技术在企业食品物流业务应用的水平;
    (四)实现企业整体食品物流功能最优化。
    食品物流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实现利润、交易额、营业额增长进度;
    (二)综合效益指标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情况。
    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食品物流技术创新情况;
    (二)企业规模水平及科学规划;
    (三)食品物流业务辐射范围。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采取物流专家集中评议和企业到会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获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半数通过,评选出本年度“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要在中国食品工业网、中国食品工业杂志进行公示15天,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以正式文件确定并命名为本年度“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对确定为本年度“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企业,授予“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称号,统一颁发牌匾。
    第十五条 被命名的“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企业,在公示期满后15天内,应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支付参加评审的相关成本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制作牌匾费等)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被命名为“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的单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将采取多种形式推广该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优先安排参加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外食品物流研讨、洽谈等活动。
    第十七条 被命名为“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的单位,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其经营特色和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同时根据企业要求,安排食品物流专家给予咨询指导, 对该单位食品物流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 在食品物流管理、食品物流技术、食品物流发展等方面的经验与案例优先选用或推荐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及相关院校教学培训材料,以及在重大物流会议上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被命名为“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的企业,有义务总结食品物流管理、食品物流技术方面的经验,提供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作推广材料,并有义务在某些食品物流专业会议上宣讲,有义务作为大学食品物流本科特别是食品物流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培训基地。
    第二十条 被命名为“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的企业,有义务及时总结物流管理、物流技术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将物流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供给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分析,并接受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安排会员的参观任务。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为“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应使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颁发的统一标牌。
第五章 管理与验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 被命名为“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的企业,每年年终应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提供本企业食品物流发展的书面总结(包括图文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对被命名为“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的企业,自命名之日起满4年的,进行一次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的具体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验收费用由被验收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称号。
    第二十六条 被命名为“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撤销其称号:
    (一)企业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滑坡、出现重大事故及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提供虚假或不实材料的。
    (三)企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有损害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名誉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撤销“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称号的,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的申请接纳、评审、验收的组织工作以及平时联系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附件二:中国食品物流示范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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